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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获多项税收优惠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作出明确规定,继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以下多项税收优惠:

 
一、从事个体经营有税收优惠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减免税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县以上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税额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发放对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这里的规定,包括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在校期间的自主创业和离校后创业两种情形。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创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上,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界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这一政策规定,在高校毕业生创业时应予特别关注。
 
三、就业见习补贴可税前扣除
 
国发[2011]16号文件第四条还规定,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该文件在税收优惠上明确了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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